修辞不但能够加强听众对某一结论的认同感,而且能够强化论证的有效性。
5.HerbertSpencer,Justice,NewYork,1891,p.46.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不可通约性是数学中的概念,根据相同尺度可以分割的量叫可以通约的量,而没有任何共同尺度的量叫不可通约的量。
只有当"社会正义成为了一个指导人们日常行为的可操作的理想时,相关的人们必须能够确信,与他们在遵循公平原则和程序时受到的约束相类似的约束应对其他人有效"。16.参见方乐:《超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正是由于论证程序的存在,社会正义的实现才成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理想。诉讼当事人基于实质利益的分歧,他们很难在实体法律决定上达成共识,对此,哈贝马斯提出,必须通过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对话来消除观念上的分裂。
除此之外,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反驳性进一步增加了法官裁判的个人性质,也需要以理性论证要求约束之。在他这里,个人是某种普遍性秩序的依附性成员,每个人各尽其职,国家就能和谐一致、实现正义。这种得罪人的事情,让媒体在民意表达上有时举步维艰。
间接影响,通过影响法官的"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然后再由该机关或领导干预法官裁判,即媒体-舆论-权力-法官途径。传媒所提供的"意见环境"未必是民众意见真实状况的客观反映,传媒有时强调的可能是少数人的意见、或者并非真实的意见,也会被民众舆论当作"优势"意见而加以附和,从而引起"沉默的螺旋"过程的启动,最终向社会呈现一个并非真实的意见对比状况。除以上这些途径之外,现代社会最普遍、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民意表达途径,就是通过大众传媒表达民意。"公意"构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司法过程必须坚持民意多元的立场,合理考量不同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多元化需求,才能使司法裁判真正回应真实的民意需求。民众也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或民意测验的方式表达意愿。
早在古希腊的城邦体制中就已经有了民意的观念,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都高度评价了民意、民意表达的重要性。这种直接来自于民众的公众舆论,没有经过理性的分析与过滤,是一种"原生态"的民意,其中既有真理、也有谬误。理性的新闻舆论对民意的有效表达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够引导公众舆论走向真实和理智。民意一词的英文翻译是public opinion,即公众的意见,依此,"民"可以理解为"公众",而公众却是一个范围和数量都不确定的概念,"公众(public)通常是指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共同的兴趣或关注某些共同问题的社会大众或群体。
" 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国传媒对权力的依附导致传媒严重同质化,难以及时向公共领域传达多元的民意诉求,这也是中国传媒社会公信力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社会中的各种传媒是民意汇集的地方,政府对传媒的有效利用能够及时引导人们的思维方向,影响人们的认识和行为,甚至强化或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在传媒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民意具有信息化特征,民意需要经过传媒表达才能为社会或政府知晓。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主要集中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现在,这种传媒格局逐渐被打破。
" 建国后,新中国传媒依然保持既有品格,主要作为党和政府宣传政策的工具存在。国内司法领域,传媒的社会控制作用也日益彰显:刘涌案、邓玉娇案、许霆案等,莫不是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而引起社会公众和公共权力的高度关注,进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方向。
但是,若从另一方面看,传媒所具有的议程设置和培养分析功能也会消弱公共领域中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加大民意在表达过程中的失真程度。传媒就是通过特定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各种信息的媒体,特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等,是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其传统意义上的基本功能就是传播信息
" 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国传媒对权力的依附导致传媒严重同质化,难以及时向公共领域传达多元的民意诉求,这也是中国传媒社会公信力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它也可以通过信息的预先分类,向不同类型的受众传播不同的信息,从而引导或制约受众的思考方向或内容。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主要集中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现在,这种传媒格局逐渐被打破。民众可以通过自发的组织讨论或争论的方式表达意愿,如民众经常在街头巷尾、茶楼酒肆讨论一些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政策或事件,是一种自发的、原生态的民意表达方式。民意调查或民意测验,是一种使用科学手段收集、反映民意的调查方法,是最直接、最迅速反映民意的晴雨表。中国的政治特色是中央集权的一元化,其特征是地方服从政府,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意识形态和严密的组织系统,从而实现对社会的严格控制。
三是把民意默认为带有共同倾向的同质的意志,省略了民意的多元化事实。司法不能被民意绑架,更不能被不真实的民意绑架。
10.参见钱超:《论民意表达》,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2页。19.参见曾文经:《传媒的魔力--领袖人物运用传媒力量纪实》,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这一改判行为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各类媒体假借"民意"之名,铺天盖地般讲述刘涌罪行,"刘涌当杀"成为绝对的优势意见。尊重民意,不仅要尊重多数的、正义的民意,也要尊重少数的、非正义的民意,如此才能有效推进司法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平等与公正。
从这个角度来看,传媒是民众与政府之间信息交流的中介,主要功能是向政府传达民意并监督政府行为。卢梭认为,民意可以分为两类:公意与众意,"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依照哈贝马斯的看法,意见有效交集的地方应当是一个介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一些传统的权威传媒,由于过度依附于党和政府的权力支配,社会影响力日趋下降。
" 任何民众的意愿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不应因某一意愿的持有人数少而认定为错误并予以不平等对待。该理论将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看作是一种"议程"活动,媒体可以通过提供给民众不同类型的信息和安排不同的议题左右人们讨论问题的内容及顺序,从而影响民众对事件重要程度的认识。
现代社会中的民意是传媒控制下的民意,我们获知的民意都是经过各种媒体传播后再现的民意,传播再现后的民意有失真的可能性,这将直接影响法官考量民意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民意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因而,司法关注民意必须充分考虑民意表达过程中的传媒控制作用,考虑经传媒再现后的多元民意的真实程度。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洛克希德黑金案,就是因为媒体的揭露,引起人们对自民党的信任危机,迫使田中角荣首相辞职。
正常情况下,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传媒会向公众宣传正当合理的价值观念,批评虚假错误的消极思想。这种直接来自于民众的公众舆论,没有经过理性的分析与过滤,是一种"原生态"的民意,其中既有真理、也有谬误。(2)抽象效应,民意在主体、内容上都是多元的,真实再现民意是一项高成本的社会综合工程,现代社会传媒的资源有限性以及市场竞争性,制约了传媒真实再现民意的能力,传媒对于民意的描述多是在传媒自我价值观念影响下的抽象表达,而非全面、客观的表达。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主体逐渐形成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维护个人权利、实现个人利益的要求逐步高涨。
司法裁判必须坚持民意多元的基本立场,合理考量不同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多元需求,才能使司法过程真正回应真实的民意。本文原发于《法律方法》第十四卷。
对于知识视野和活动范围有限的普通民众而言,传媒信息不仅是重要的信息源,而且是重要的影响源。总体而言,中国传媒过分依赖权力支撑,没有获得完全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难以真实表达多元民意。
真实的民意与经传媒再现后的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本身就是传媒在现代社会日益取得优势控制地位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逻辑悖论,而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更是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从广义上理解民意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